宣告
申報前提醒

一、 本系統設置目的為便利本市民眾申報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以下簡稱營建工程空污費),減少交通車程及文書往返時間及紙本印製成本,促進行政效率、申報效能及能減碳效益。

二、 本系統係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所定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以下簡稱收費辦法)第5條規定:「營建業主應於開工前檢具登載工程類別、面積、工期、經費、涉及空氣污染防制費計算之相關工程資料及自行計算空氣污染防制費費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經核定費額後,依第六條規定期限繳納至指定金融機構。」所設置。

三、 申報前請先備妥欲申報工程之相關附件檔案(填寫表單請至首頁表單下載區下載),如因資料登載不全或缺件,以致無法佐證空污費計算,申請案件將予以駁回,如因而延誤開工前申報規定者,民眾需自負所有責任。

四、 如為複合性工程或對網路申報內容有疑慮者,請備齊所有申報應檢附文件,親赴新竹市環境保護局營建工程空污費服務櫃台辦理。

五、 營建工程(其他類除外)如因故停工者,需於停工前來函(註明停工日期及預定復工日期)或填寫停工報備表向本局報備,並於復工時向本局通報復工,且於停工期間經不定期巡查未發現污染情形者,可於結算時扣抵營建工程空污費。

六、 營建工程空污費申報諮詢專線:03-5368920分機2013

「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措施管理辦法」已加嚴,施工時應符合上開法令規定,避免違規受罰。
新竹市懸浮微粒、細懸浮微粒屬於三級空氣品質防制區域,故本市轄內營建工程於111年11月1日起,其工地周界圍籬設置高度無論級別一率調整為2.4公尺。
請注意補件期限,如業主未於申請日期7天內補正案件缺漏填報欄位或上傳相關附件,則請重新申報案件。